一、哪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可以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可以開展保稅維修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及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等。
二、企業可以開展哪些保稅維修業務?
01 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
02 國務院批準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開展的。
03 區域內企業內銷產品包括區域內企業自產或本集團內其他境內企業生產的在境內(區域外)銷售的產品的返區維修。
三、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種類有哪些?
01 以保稅方式將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從境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出境。
02 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回境內(區域外)。
四、海關對保稅維修的監管
海關為符合條件的保稅維修企業設立H賬冊,賬冊表頭的保稅方式字段為“保稅維修”,建立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包括經檢測維修不能修復的貨物)、維修用料件的電子底賬,同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01 企業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
02 企業與海關之間實行計算機聯網并能夠按照海關監管要求進行數據交換。
03 企業能夠對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壞損零部件、維修用料件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進行專門管理。
04 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由區域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還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05 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保稅維修貨物的進、出、轉、存和耗用情況,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保稅維修業務賬冊核銷周期不超過兩年。
五、保稅維修的貨物通關
01 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進入區域和已維修貨物復運出境,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02 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區域外企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03 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域外),區域外企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已維修貨物和維修費用分列商品項填報。已維修貨物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域數量,征減免稅方式為“全免”;維修費用商品項數量為0.1,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商品編號欄目按已維修貨物的編碼填報;適用海關接受已維修貨物申報復運回境內(區域外)之日的稅率、匯率。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商品名稱按已維修貨物的實際名稱填報。
04 維修用料件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對維修用料件進出境、進出區域、結轉等進行申報。
六、對于維修過程產生的壞件、 舊件以及維修邊角料的處理
《關于修改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9號第十條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105號),對維修過程產生的壞件、舊件以及維修邊角料的處理作出以下規定:
01 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進行銷毀處置,銷毀參照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規定。
02 對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舊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卡口登記方式運至境內(區域外)。
03 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七、其他提示
01 企業可以采用集中申報的方式將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和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域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02 維修過程中,因部分工藝受限等原因,區域內企業可以將維修貨物外發至區域外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03 維修費用的完稅價格以耗用的保稅料件費和修理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對外發至區域外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時發生的維修費用可單獨列明的,可以從完稅價格中扣除。
04 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維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關監管,不適用區域內保稅維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