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自貿試驗區(港)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進一步深化改革、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探索。2013年上海自貿試驗區率先掛牌成立,經過十年的探索實踐,全國共分七批建立了22個自貿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形成了“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自貿試驗區(港)建設始終堅持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深化集成性系統性改革,推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建設,已然成為中國制度型開放的開路先鋒。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應持續加強自貿試驗區(港)制度創新的系統性,大力提升制度創新的深度,放寬改革的自主權限,主動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進一步提升自貿試驗區發展能級,從而為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更多的“自貿力量”。
加強制度創新系統集成性
推進改革協同發展
自貿試驗區(港)制度創新是系統性工程,應注重政策設計集成創新。
一是加大制度型創新力度。自貿試驗區(港)新一輪制度探索要注重“創新集成+改革協同”,應基于重點領域開展全產業鏈系統性制度創新,并不斷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各項制度改革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過措施協調形成改革的合力,努力推動各領域協同發展。
二是強化部門協同聯動。應努力破除部門間的信息壁壘,推進國家部委、地方政府與自貿試驗區(港)之間溝通協調機制的建立,還應加強自貿試驗區(港)與其他開放載體在產業聯動、政策協同、平臺互動等方面的集成創新,助力各自貿試驗區(港)更好地發揮聯動效應。
三是完善自貿試驗區(港)建設考核評價體系。應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港)考核評估長效機制,綜合評估其在制度創新數量、經濟增長情況、法治環境建設、高水平開放體系建設等多個方面的改革進展和成效,激發地方政府開展系統性深層次改革的積極性。
完善制度創新頂層設計
提升制度創新深度
自貿試驗區(港)的改革創新應從全局出發,制定系統完備的政策框架和實施細則,確保制度創新的深度和連貫性。
一是強化頂層協調機制。應進一步優化和明確各自貿試驗區(港)的改革任務,及時開展制度創新成效評估,確保制度改革實踐符合自貿試驗區的特點和需求,增強制度規則先行先試的系統性、整體性。同時,還應建立改革經驗共享機制,通過經驗交流、案例分享等方式促進制度創新成果的互相借鑒和共同提升,從而推動實現更多首創性創新、差別化探索。
二是以全局視角推進各項改革深化。自貿試驗區(港)應以整體發展為導向,統籌規劃在金融、貿易、投資、法律等方面的改革任務和措施,避免片面追求某一領域的制度創新而忽視整體平衡。可以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工作組或跨部門協調機構等方式加強不同部門、地方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協同合作,共同推進各項改革任務,確保制度創新能夠全面覆蓋、相互支持。
放寬自主改革權限
暢通管理體制機制
基層是開展制度創新的主體,應加大賦權授權力度,構建容錯糾錯機制,激發其制度創新的積極性。
一是賦予自貿試驗區(港)更大的改革自主權。加快在國家層面出臺自貿試驗區立法,明晰國家部委、地方政府和片區管委會在自貿試驗區(港)發展過程中的權責關系,確定自貿試驗區(港)的法律地位和開放權限。有序下放中央部委管理權限和省級經濟權限,減少行政級別對自貿試驗區(港)開展深層次制度創新的束縛,拓展其制度創新空間。
二是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港)容錯糾錯機制。依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配套實施細則,明確容錯糾錯的認定部門和具體標準,為自貿試驗區(港)容錯免責機制提供具體化、可操作的制度化程序,降低制度創新主體開展改革的履職風險。同時,還應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建立重大標志性成果獎勵制度,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通過容錯糾錯機制與正向激勵機制共同作用,推動自貿試驗區(港)成為“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的制度創新高地。
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
加大開放壓力測試力度
加大自貿試驗區(港)對外開放的壓力測試力度,推動中國從“規則接受者”向“規則引領者”轉變。
一是擴大現代服務業的開放力度。放寬現代服務業的外資準入標準與業務范圍限制,進一步縮減自貿試驗區(港)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中涉及服務業的特別管理措施,破除人才、技術、資本等高端要素的跨境流動壁壘。同時,創新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在行政審批、監管制度等方面開展系統性改革,培育自貿試驗區(港)在交通運輸、金融服務、數字貿易等現代服務業領域的國際競爭力,努力將其打造成為中國現代服務業發展和開放的高地。
二是積極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港)改革試驗田的作用,系統梳理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中的數字貿易、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數據安全、競爭中立、中小企業等新議題,主動擔當壓力測試作用,努力推動政府部門破除不合時宜的管理條款,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邊境后措施管理體制,為國家在更大范圍、更高水平、更寬領域參與國際經貿規則制定提供經驗支撐。
(作者系中國服務外包研究中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