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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0-05-09      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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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政策性銀行天津(市)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天津市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天津農商銀行、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各村鎮銀行、天津金城銀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企業銀行、各外資銀行天津分行,各信托公司、各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各保險公司、各證券公司:

    現將《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2019年9月11日


    附件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國務院關于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38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37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是指已在上海開辦分賬核算業務的金融機構在天津市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天津市金融機構)依托其總行(總部)分賬核算單元開展的自由貿易賬戶及投融資匯兌等相關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并從事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自由貿易賬戶是指天津市金融機構根據客戶需要在分賬核算單元開立的規則統一的本外幣賬戶。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下同)根據金融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對天津市金融機構在天津自貿區開展的分賬核算業務進行合規性監督管理。

    第二章 自由貿易賬戶風險管理

    第四條 境外機構和天津自貿區的區內主體可以開立自由貿易賬戶,區內主體包括區內機構、區內個人以及區內境外個人。各類自由貿易賬戶賬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分賬核算業務細則》)的規定進行前綴標識。

    第五條 自由貿易賬戶資金劃轉按照《分賬核算業務細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要求對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的非居民機構賬戶,以及自由貿易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動按宏觀審慎原則實施管理;對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含區內)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動根據有限滲透加嚴格管理原則按跨境業務實施管理。

    第六條 自由貿易賬戶可辦理經常項下和適用于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的資本項下的跨境資金結算。

    第七條 自由貿易賬戶內資金兌換按照分賬核算業務相關規則辦理。

    第八條 自由貿易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業務。

    第三章 自由貿易賬戶開立原則

    第九條 開展分賬核算業務的天津市金融機構應建立并完善自由貿易賬戶管理制度,細化賬戶開立業務流程,落實“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要求,并按照規定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第十條 區內機構、境外機構和同業機構申請開立自由貿易賬戶時,天津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現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為存款人辦理自由貿易賬戶開戶手續,開立的自由貿易賬戶可作為基本存款賬戶。如存款人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自由貿易賬戶作為專用存款賬戶,并按照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將賬戶信息在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中進行備案。賬戶開立后,應遵守自由貿易賬戶資金劃轉等規定。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可自行選擇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NRA)或在天津市開展分賬核算業務的金融機構申請開立自由貿易賬戶,其開立的自由貿易賬戶可作為基本存款賬戶進行管理。賬戶開立后,應遵守自由貿易賬戶資金劃轉等規定。

    第十二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對已建立業務關系、經評估風險等級較低的存款人,可以簡化自由貿易賬戶的開戶手續。在開立自由貿易賬戶后,盡快采取其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以及要求存款人補充資料信息。

    第十三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在自由貿易賬戶開立和辦理業務過程中可將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gal Entity Identifier,LEI)作為識別法人客戶身份的輔助手段。

    第十四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對已在本金融機構開立銀行賬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外匯賬戶)的存款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渠道受理存款人開立自由貿易賬戶的申請,并通知其到柜臺辦理開戶手續。天津市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審核開戶證明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以及存款人開戶意愿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 存款人開立的自由貿易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即可辦理資金收付業務。

    第四章 分賬核算管理的審慎合格標準

    第十六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應接入其總行(總部)搭建的分賬核算單元辦理自由貿易賬戶以及投融資匯兌等相關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其自由貿易賬戶資金劃轉進行合規性監管。

    第十七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應按“標識分設、分賬核算、獨立出表、專項報告、自求平衡”的原則開展分賬核算業務,并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分賬核算業務產生的相關資金管理需求,應納入金融機構分賬核算單元按照《分賬核算業務細則》及相關規定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以及反逃稅相關責任和義務,根據“了解你的業務、了解你的客戶以及盡職調查”展業三原則,建立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相關業務的展業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采取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措施。

    第十九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應對分賬核算各項業務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度,確保風險識別機制的落實,切實防范操作性風險。

    第二十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應按規定一點接入人民銀行相關系統,報送分賬核算業務相關數據,并按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

    第五章 業務審慎合格分析及驗收

    第二十一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完成內部各項準備工作后,應按本細則第四章的審慎合格標準進行自分析,并形成自分析報告。

    第二十二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內部分賬核算管理以及相關制度的建設情況、系統準備情況以及自分析報告等,自愿參加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不定期組織的業務審慎合格分析會,并申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系統。

    業務審慎合格分析主要采用打分的方式進行(見附件1、2),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內部授權管理情況;

    (二)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三)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

    (四)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

    (五)展業三原則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落實措施;

    (六)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

    (七)內部應急預案措施(包括流動性、突發事件等);

    (八)相關系統準備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可根據審慎合格分析的情況,決定是否約談相關業務的責任人以做進一步的深化分析。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天津市金融機構系統準備情況進行驗收。

    第二十五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經驗收合格后,需由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方可正式接入人民銀行相關系統。

    第六章 分賬核算業務合規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天津市金融機構辦理的分賬核算業務以及相關的資金流動進行非現場監測和分析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分賬核算業務建立本外幣協調監管工作機制,制定相應的合規和風險管理細則,通過系統采集業務數據,結合外匯管理相關信息,建立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

    第二十八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應在內部建立合規和風險管理響應機制,對分賬核算業務產生的風險做出及時響應。

    第二十九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因辦理分賬核算業務出現流動性不足時,應通過總行(總部)分賬核算單元在區內市場或境外市場自行解決。

    第三十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辦理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產生的外幣流動性管理需求,以及為自由貿易賬戶辦理本外幣兌換而產生的幣種敞口,應通過總行(總部)分賬核算單元在區內市場或境外市場進行平盤,不得納入其境內法人機構的結售匯頭寸進行綜合管理,也不得通過其境內法人機構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管理。

    第三十一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辦理的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應納入其境內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統一管理,統一計提風險準備。

    第三十二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開展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產生的各類風險對沖管理需求,可通過國際金融市場衍生工具進行管理,由此產生的對外負債應納入人民銀行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管理。

    第七章 資金異常流動的監測預警

    第三十三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應按《分賬核算業務細則》及有關規定報送自由貿易賬戶相關信息;自由貿易賬戶發生的國際收支應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進行申報;自由貿易賬戶信息還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報送到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自由貿易賬戶的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應按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建立相關的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并根據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的要求,依托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外匯管理相關信息系統等對天津市金融機構的分賬核算業務開展非現場監測。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于非現場監測中發現的可疑問題向天津市金融機構發出核查通知。天津市金融機構應及時核查并回復。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日常監測,建立異常資金流動預警機制,并向天津市金融機構發出異常流動預警信號。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非現場監測情況及風險等級大小向天津市金融機構發出相應的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分為I級(輕度風險)、II級(中度風險)以及III級(重度風險)。天津市金融機構應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八章 資金異常流動的宏觀審慎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要求對分賬核算業務及自由貿易賬戶的異常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當分賬核算單元及自由貿易賬戶出現異常流動并觸發相關指標時,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要求對天津市金融機構賬戶資金存放期、存款準備金等采取相應的宏觀審慎管理措施,以調節資金的流動頻率、流向和流量。

    第九章 分析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建立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不定期組織對天津市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進行非現場監測和分析。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統一要求對天津市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依據分析結果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十一條 天津市金融機構辦理分賬核算業務,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開展宏觀審慎管理及風險防范工作的,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試行)

    2.金融機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審慎合格評分標準(試行)


    附件1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試行)

    為有序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天津自貿區)金融改革與開放,建立健全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分析機制,促進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范跨境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建立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

    一、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的宗旨

    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按照公平、公正、客觀原則,對天津市金融機構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的審慎合格情況進行分析,并就分析結論提出行政建議,推動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健康發展。

    二、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的職能

    (一)對天津市金融機構自愿提交的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分析申請組織開展分析;分析結論和建議將作為天津市金融機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分賬核算業務相關系統的參考依據。

    (二)不定期對天津市金融機構的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開展分析;分析結論和建議將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及相應金融監管機構對有關金融機構采取正向激勵和反向約束措施的參考依據。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三、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的構成

    (一)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委員會

    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委員會構成:委員會秘書長由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行領導兼任。委員包括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相關部門、金融行業監管機構的相關人員等。

    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委員會委員條件:1、公正廉潔,忠于職守,無違法、違紀記錄;2、具有經濟、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秘書處

    秘書處為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的常設機構,設在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跨境人民幣業務辦公室。秘書處負責認定委員的資格;受理金融機構提出的審慎合格分析申請,對申請資料進行預分析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向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委員會提交審慎合格分析材料;審慎合格分析會議的準備、組織、聯絡和文秘工作;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的工作程序

    (一)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全體會議,對天津市金融機構提交的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分析申請進行分析。

    (二)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秘書處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及審慎合格分析資料概要送交參加會議的工作機制委員會委員。為保護各金融機構的商業秘密,會議資料僅限委員分析使用,不得外傳。

    (三)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委員會會議由秘書長或秘書處主任主持。

    (四)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委員會委員應根據分析表逐項獨立分析并簽字以示負責。

    (五)審慎合格分析工作機制委員會會議應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記錄分析意見。委員提出的政策建議,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形成提交相關監管機構的建議書。

    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

    五、審慎合格分析內容

    (一)對天津市金融機構自愿提交的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分析申請組織開展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金融機構內部授權管理情況;

    2.金融機構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3.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

    4.金融機構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

    5.金融機構展業三原則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落實措施;

    6.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

    7.金融機構內部應急預案措施(包括流動性、突發性事件等);

    8.金融機構相關系統準備情況;

    9.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規定的其他情況。

    在分析過程中,應重點分析金融機構對上述業務審慎管理的情況。必要時,可召請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現場問詢。

    (二)不定期對天津市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開展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金融機構開展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的年度報告、專項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各金融機構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的非現場監測等情況;

    3.金融機構執行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相關政策法規情況;

    4.其他相關情況。


    附件2

    金融機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審慎合格評分標準(試行)

    一、金融機構內部授權管理情況(10%)

    有完善的、逐層的并到各個崗位的內部授權管理制度,各級授權和被授權人員熟知授權內容和相應職責,并能得到嚴格執行:80~100分。

    有較為完善的、逐層的內部授權管理制度,各級授權和被授權人員熟悉授權內容,并能得到執行:60~79分。

    未建立內部授權管理制度,或建立了內部授權但被授權人員不熟悉或不了解授權內容,執行中無法落實的:0分。

    二、金融機構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10%)

    建立完備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制度,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全面實現“標識分設、分賬核算、獨立出表、專項報告、自求平衡”原則;業務核算系統能夠支持并識別相關標識,業務人員熟知核算處理要素:80~100分。

    建立較為完備的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制度,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較能體現“標識分設、分賬核算、獨立出表、專項報告、自求平衡”原則;業務核算系統基本支持并識別相關標識,業務人員了解核算處理要素:60~79分。

    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無法實現“標識分設、分賬核算、獨立出表、專項報告、自求平衡”原則;或者建立了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制度但流于形式;業務核算系統無法支持并識別相關標識,業務人員不熟悉核算處理要素:0分。

    三、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10%)

    建立穩健的財資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防范流動性風險和各類跨境資金風險,境內法人機構流動性支持充分,并建立了對人民銀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正響應機制(包括信息接收、傳遞、決策和行動等方面):80~100分。

    建立較為穩健的財資管理制度和較為完善的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能夠對流動性風險和各類跨境資金風險起到防范作用,境內法人機構流動性支持較好,并建立了對人民銀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正響應機制(包括信息接收、傳遞、決策和行動等方面):60~79分。

    未建立財資管理制度和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對流動性風險和各類跨境資金風險起到防范作用;沒有建立對人民銀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正響應機制(包括信息接收、傳遞、決策和行動等方面)或者響應機制不到位:0分。

    四、金融機構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10%)

    對各類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均建立完備的處理流程,可保證各類業務有序、高效開展;采取切實措施保證處理流程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崗位人員熟知流程并能確保流程執行到位:80~100分。

    對各類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建立較為完備的處理流程,并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崗位人員熟悉流程并執行流程:60~79分。

    未建立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或雖然建立了處理流程,但各崗位人員不熟悉流程或不執行流程:0分。

    五、金融機構展業三原則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落實措施(10%)

    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調查”三原則,建立穩健的展業管理制度,并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有適當的技術和制度措施支持崗位工作人員實施“展業三原則”,確保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以及反逃稅相關責任和義務落到實處并通過了“三反”分析:80~100分。

    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調查”三原則,建立較為穩健的展業管理制度,并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并通過了“三反”分析:60~79分。

    未建立較為穩健的展業管理制度,或雖建立了展業管理制度但沒有具體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0分。

    六、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10%)

    對分賬核算單元的各項業務建立了穩健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確保風險識別機制的落實;業務崗位明確操作風險的要點并能切實防范操作性風險:80~100分。

    對分賬核算單元的各項業務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確保風險識別機制的落實;業務崗位基本了解操作風險的要點并能防范操作性風險:60~79分。

    未對分賬核算單元的各項業務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或雖有制度但業務崗位不了解或無法執行風險識別機制:0分。

    七、金融機構內部應急預案措施(20%)

    已建立完備的應急預案;預案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緊急情況提出詳盡的應對措施(包括出現緊急情況時能即時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報告),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已落實到相應責任人并能嚴格執行:80~100分。

    已建立較為完備的應急預案;預案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緊急情況提出較為詳盡的應對措施(包括出現緊急情況時能及時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報告);已落實到相應責任人,責任人知曉職責并能執行:60~79分。

    未建立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考慮不周,應對措施無操作性或雖有預案但未落實到人:0分。

    八、金融機構相關系統準備情況(20%)

    具有支持一點接入中國人民銀行網絡系統,支持各類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快速、高效運行;通過與中國人民銀行的聯調測試,并可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80~100分。

    具有支持一點接入中國人民銀行網絡系統,支持各類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系統通過與中國人民銀行的聯調測試,并可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60~79分。

    系統無法支持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沒有通過聯調測試,無法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0分。


    附表

    金融機構天津自貿區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分析評分表(試行)

    機構名稱:

    指標

    自分析得分

    審核得分

    (審慎合格分析小組填寫)

    備注

    (優點和不足)

    一、金融機構內部授權管理情況(10%)




    二、金融機構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10%)




    三、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風險管理制度(10%)




    四、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10%)




    五、金融機構展業三原則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落實情況(10%)




    六、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10%)




    七、金融機構內部應急預案措施(20%)




    八、金融機構相關系統準備情況(20%)




    總計(加權平均得分)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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