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已經印發,現解讀如下。
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提升經營主體登記便利度,促進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和社會治理環境,最大程度尊重經營主體登記自主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
1.出臺《辦法》的意義是什么?
答:《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30號)明確,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業登記注冊自主權。出臺《辦法》就是為了規范經營主體確認登記程序,明確確認登記的法律地位,為自貿試驗區經營主體登記確認提供制度支撐。
2.《辦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辦法》明確,申請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的經營主體,其設立、變更、注銷的登記確認,適用該《辦法》。
3.實施登記確認制后,經營主體不再有備案事項了嗎?
答:《辦法》明確提出,推進經營主體備案事項改為自主公示,做這樣的制度調整,既可以減少登記機關的行政干預,尊重經營主體的登記自主權,又可以強化經營主體自主決策、自我約束的責任意識,也有利于降低辦事成本,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也符合登記確認明確的信息公示的屬性。
4.登記機關如何審查實施登記確認的申請材料?
答:實施登記確認的經營主體各類申請材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是經營主體的義務,不能因為實施登記確認就可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的經營主體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5.自行公示的時間有限定嗎?
答:《辦法》提出,經營主體應當在設立時或者相關備案事項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示,比起備案登記后即時公示的時間更加寬松,目的是允許經營主體確定必須的登記事項后即可申請設立登記,先行取得營業執照,待備案所需的材料和條件滿足后再自行公示,但也不能無期限的不予公示,應當履行30日的公示義務。
6.分支機構可以不登記嗎?
答:《辦法》明確,除涉及前置審批外的經營主體在住所外開展經營活動,可以申請辦理登記,也可以自行公示,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的規定,有效處理了與我市相關文件管理要求的銜接,保持了文件執行的持續性。
7.申請登記確認的相關材料有調整嗎?
答:《辦法》明確,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或核驗的相關信息或文件,登記機關都可以免予申請人提交。申請設立登記時,除涉及前置審批的經營主體外只需要提交申請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等即可申請登記。
8.確認登記后如果需要撤銷登記如何辦理?
答:《辦法》明確,涉及撤銷等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