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進口設備保稅租賃新模式
天津自貿試驗區可向全市復制推廣的第三批“最佳實踐案例”
發布日期:
2019-05-2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9號)中提出了“鼓勵通過金融租賃引入國外先進設備,提升國內技術裝備水平”的相關精神,天津自貿試驗區發揮融資租賃產業特色,創新推出了進口設備保稅租賃業務模式。
一、主要做法
“保稅采購”+“租賃貿易”。根據保稅港區相關規定,保稅港區內企業之間貨物自由流轉,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保稅港區內企業從境外購買設備享受保稅政策。租賃公司在保稅港區設立租賃特殊目的公司(SPV),以SPV公司為出租人,保稅采購租賃標的物,以租賃貿易方式報關后,交付承租人使用,實現以租金方式分期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實踐效果
(一)緩解現金流壓力
保稅采購租賃標的物,并以租金方式分期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減少對企業資金占壓,緩解企業現金流壓力。
(二)應用范圍廣
該業務模式不僅適用于港口設備的進口,同時可應用于成套設備進口中的多個行業。在企業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幫助其及時采購生產工具,搶抓市場發展機遇。
(三)功能發揮全
進口設備保稅租賃還可以與鏈式租賃、廠商租賃等模式相結合,進一步拓展制造產業上下游,進一步發揮融資租賃所兼具的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功能。
(四)合作空間大
該模式可以實現跨保稅區之間的合作,突破了保稅區SPV設立的地域限制,可由天津自貿試驗區與其它保稅港區間采取“1+N”的模式進行推廣,減少了企業對SPV公司管理的難度。